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肖淼:
本院受理原告邹高兴诉被告肖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云2801民初353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景洪市人民法院9211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案件经办人: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赵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