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民事案件送达工作调研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10-19 09:00: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我州民商事案件的增多,送达工作中各类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一、全州法院送达工作情况

20181—8月,全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5299件,需要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的6343件。 其中,直接送达2107件,占33.22%,邮寄送达2783件,占43.88%,公告送达885件,占13.95 %,留置送达431件,占6.80%,电子送达77件,占1.21%,委托送达60件,占0.95%

全州法院送达方式仍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公告送达系最后的选择。按规定,法院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适用邮寄送达。但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繁重、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等原因,邮寄送达方式已超过了直接送达,最后的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已超过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成大幅上升的趋势。

于中院而言,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都在1000万元以上,案件审理关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多为电话联系当事人到立案庭直接领取,送达成功率较高,当事人因故不按时领取的,按照当事人留下的地址采取邮寄送达,寄件被退回后,方采取公告送达;基层法院的送达,则由法院送达小组或承办人送至当事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无法达到当事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采取邮寄送达,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或按当事人立案时要求的,则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方面,基层法院除了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外,还在中院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告。中院的公告,因手续繁琐、刊登速度慢、时限长等原因,未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仅在中院门户网站公告栏和中院电子显示屏上进行公告,该公告方式切实提升送达任务,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运行良好。

二、遇到的困难

法院送达工作,于中院而言,难度主要因当事人变换地址和联系方式而导致送达不能。于基层法院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是直接送达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送达成功率低。法院每次送达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往返常常也需占用小半天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也无法取得良好的送达效果,有时甚至三番五次的进行直接送达,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重复浪费。同时,直接送达还面临着夜间送达的问题,大部分当事人因白天劳作或外出,只能选择夜间送达,则需要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和人身安全,才能达到一定的送达效果。加之,部分案件当事人有多人,或当事人找不到、不配合,送达次数还会成倍增长。

()是被送达人门难进字难签是造成送达难的重要因素。首先是送达地址不明确,且当今人口流动性大,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导致被送达人地址根本无迹可寻;其次是部分被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材料,甚至威胁辱骂送达干警,当面撕毁诉讼文书,成年家属也不愿代为签收;再次是需要基层组织和单位见证时,有关人员出于人情、工作等考虑,一般不愿充当见证人,虽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又囿于拍照、录像设备以及拍摄的非专业性,不能完全再现送达过程及确已送达,进而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是多重原因导致邮寄送达未能发挥优势。由于邮寄送达具有简便、省力的优点,在实践中被大量采用,同时亦存在许多问题,使其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一是邮件退回率高。因当事人的地址信息不准确或发生变化,当事人躲避诉讼拒绝签收、投递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邮件投递成功率低;二是法院通过快递邮寄送达,不能及时收到相关回执或退件,又或因投递员未及时录入或信息不准确等情况,寄件信息反馈周期较长,无法确认是否送达成功;三是邮寄送达如本人签收的,没有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身份信息;他人代收的,没有注明代收人身份及其与收件人的关系;拒绝签收的,没有注明理由和具体情况,瑕疵较多,影响后续开庭等诉讼程序。。

()是留置送达在实际中严重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对于留置送达的条件、程序及参与人员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首先是基层组织到场见证难以操作。民诉法规定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代表到场,该义务性规范只约束送达人员。而现实中,基层组织常常无暇顾及送达人员提出的配合和协助要求,或抱着事不关己、或不愿意得罪人的态度敷衍了事。再次是视听资料入卷难度大。视听资料记录送达过程往往要求较严格,应包括以下内容: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居住于此地;送达人已经向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交付送达文书,但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或拒绝在文书上签字盖章;送达人将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居住地。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单纯照片很难做到。部分恶意规避诉讼的当事人,送达人员连其家门都进不了,更不用说将材料留置于其居所了。

    ()是公告送达效果不佳。公告送达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法律程序,但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院门户网站或人民法院报均因专业性强,社会知晓率低,订阅人员有限,当事人应诉率低,导致公告送达的丧失其本意,最后的选择成了法官继续审理案件的最后保障;二是公告期间为60天,加上预留给报社的登报时间和当事人的应诉时间、答辩时间等,致使案件诉讼周期至少增加三个月以上,严重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是电子送达存在诸多限制。《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我州基层法院来看,则主要为微信和短信两种方式,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无法确认收件人系被送达人,确认后又如何固定被送达人确已送达;二是我州多数农村地区当事人不会甚至无法使用电子设备,故而存在适用范围受限问题,故整体上利用率较低。

三、意见及建议

()是加强立案阶段对被告地址的审查,扩展诉讼风险提示内容立案阶段加强审查。在立案阶段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并提供必要的来源依据,以防止原告胡乱填写敷衍了事。原告在调查后确实不能提供确切地址的,应当在起诉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线索。目前,我州基层法院勐海法院已经通过诉讼案件事项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原告,其无法提供被告明确送达地址以及被告无法送达的不利后果。这样既能使原告提前知悉诉讼风险,也能督促当事人自身承担起一定的送达职责,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是强化基层法院调解、当庭宣判及定期宣判案件数量。首先,要强化基层法院员额法官的法律素养,法官要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合理安排,适当使用好庭前会议、庭前交换证据等手段,做好案件初步预判;其次,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调解和定期宣判的,当庭发给调解书和裁判文书,当庭宣判的,除当事人要求邮寄判决书外,宣判后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时间,不论当事人是否按时来领取裁判文书,均视为已送达,并记录在案,可以节约大量审判时间和精力。

()是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平台。从《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公告送达是最终送达手段,应严格把握好送达条件,应慎用、少用。但实践中,公告送达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仍可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为此,有必要建立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公告平台,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案件,由立案部门从内网办公系统直接向公告平台进行公告,既可节约时间,又可提高审判效率,也方便当事人查询查看,同时具有唯一性、权威性和社会广泛认知度。

()是放宽留置送达条件。一方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法定义务,以保证法院工作的严肃性和送达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取消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限制条款,受送达人系完全民事能力人,无理拒绝接收的,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做好摄影摄像,即视为送达,特别是送达地点可不拘于户籍地和住所地。

()是让恶意规避送达者承担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拒绝露面、告知住址,拒签法律文书等。在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又上诉或上访,不仅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也拖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还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建议通过完善民事诉讼送达立法,对提供虚假送达地址、恶意规避送达、拒绝签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并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法院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有法可依,以体现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戒。

()是大力推进电子送达的使用。电子送达作为新的送达方式,目前社会认知度、接受度都较小,法院受理案件时,用立案告知书的方式,告知有条件的当事人可否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对其进行法律文书送达,如果当事人签字同意的,则要求当事人留下送达的方式,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如选择电子邮件或微信的,为了电子件的安全,还需留下解锁法律文书的密码以方便送达人加密和受送达人解锁签阅。当事人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要主动回复相应确已收到确系本人签收的相关认证标识或名字加身份证号等,以方便法院固定回证,该方式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完善法律程序的同时,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法院送达工作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如期审理,判决能否及时到达,当事人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维护。现在,司法改革正在有序进行,要将员额法官从不需要用到法律技术和法律技巧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在审判执行工作上,让公正得以彰显,让裁判得以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出法院司法权威和树立法院形象。

 

 

(州法院  审管办)

责任编辑:州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