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终453号
范佳兰: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景洪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佳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上诉人景洪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终453号
范佳兰: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景洪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佳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上诉人景洪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