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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1011号
  发布时间:2018-09-30 09:34:1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1011

张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勐腊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勐腊半岛量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勐腊半岛量贩提交证据、民事裁定书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孙尉钧

承办法庭:民二庭

 

电话:0691-8124123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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