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毒品案。与许多毒品案件一样,被告人古某的遭遇和选择,无不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古某供称,其原为某外卖平台职员,为满足虚荣心盲目消费,欠下网络贷款五万余元且无力偿还。后通过网络渠道接受安排,偷渡到境外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运送至内地,以获得人民币五千元的报酬偿还部分贷款,在西双版纳州辖区遇公安边防检查人员公开查缉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被告人古某为牟取高额报酬,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196.85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古丽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的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古丽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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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龙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