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补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3月5日19时许,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在景洪市曼弄枫村大门口抓获被告人补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5包,净重1.04克;在其驾驶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17包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分别净重5.28克、0.37克。另查明,被告人补某曾向吸毒人员批某等人出售过毒品。被告人补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侦查机关将贩毒人员陈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补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6.6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提供线索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为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