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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947号
  发布时间:2018-09-25 17:59:3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947

秦云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志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分别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81211830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行政庭  

承办法官:依旺贺

 

电话:0691-8122005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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