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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庭调解 微信视频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8-09-20 17:00: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双版纳州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微信视频沟通当事人,成功调解一起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1282订立《房产回购协议》,约定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回购原告黄某房屋,并赠送原告黄某地下停车位一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停车位已经售完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根据景洪市市区内及争议发生的地段酌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黄某支付车位价款16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期间,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持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调查并进行调解,因黄某本人未到现场仅委托代理人到场,法官本着妥善化解矛盾的原则,与黄某本人微信视频进行面对面交流,耐心细致的沟通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最终黄某当场在微信视频中表示愿意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由某房地产公司交付车位给黄某。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圆满的解决了纠纷。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新超)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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