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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中院宣判一起特大制造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8-09-14 11:40:14 打印 字号: | |

97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宣判了被告人李某某、汤某某等八人制造毒品一案,涉案毒品200余公斤。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组织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岩某、赵某、周某某等人在缅甸邦康某酒店七楼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李某乙、李某丙先后负责制毒工厂的管理,岩某、赵某、周某某等人分工合作制造毒品。201651814时许,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民警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的协助下,在缅甸佤邦邦康某酒店七楼制毒工厂将李某乙、李某丙、岩某、赵某、周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半成品l29493克、甲基苯丙胺水溶液49732克、咖啡因l5793克及制毒设备;1420分许,在李某甲居住的公寓内将其抓获,当场从该房间内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半成品l96克、l073克、l55克及制毒设备配件,同时在李某甲的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8187克;l440分许,在邦康某网吧将汤某某抓获。当日,还先后从某酒店七楼制毒工厂、李某甲的车内以及李某甲居住的出租房内查获苯甲醇、氢氧化钠、香兰素等制毒原料、配剂共计95404克。同年521日,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将本案移交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岩某、赵某、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制造毒品,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且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的犯罪地及七被告人的居住地虽然不在中国,但中国政府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承担条约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七被告人属共同犯罪,系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汤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李某乙、李某丙积极参与对犯罪集团的管理,地位、作用突出,也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岩某、赵某、周某某受领导和安排参与制造毒品,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岩某、赵某、周某某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七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本案正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复核中。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云兴)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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