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罗某、刘某、王某和云南某建筑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云南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勐海某茶业公司布朗山基地职工宿舍工程中的12栋宿舍施工分包给罗某、刘某、王某,包工不包料,每栋承包价为128777元,在施工过程中,云南某建筑公司陆续向罗某、刘某、王某支付了949410元。勐海某茶业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将工程款全部付清给了云南某建筑公司。罗某、刘某、王某以云南某建筑公司未付清工程款为由诉至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查认定涉案工程总价为15453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根据云南某建筑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共支付罗某、刘某、王某949410元工程款,在一审庭审中双方认可结算时需扣减186064.4元工程款,故一审判决云南某建筑公司向罗某、刘某、王某支付409849.6元工程款。
云南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承办人庭后组织罗某、刘某、王某与云南某建筑公司对账,并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分析案情、释明相关法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上诉人云南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刘某、王某共同确认,上诉人云南某建筑公司差欠被上诉人罗某、刘某、王某工程款26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 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160000元。如上诉人不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款项,则应承担10000元违约金。二审的调解保障了诉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做到了案结事了,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玉的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