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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民初44号之二
  发布时间:2018-09-14 10:20:5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云28民初44号之二

刘学、玉弄、窦云波、李海霞: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诉你与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景蓝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28民初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053元,减半收取9102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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