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怀疑酒友拿手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罗某等人在云南省景洪市龙舟广场澜沧江边一起喝酒。因被告人郭某怀疑被害人罗某拿了其手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互殴,被旁人劝开。后两人一起离开,被告人郭某要求被害人罗某还回其手机,双方在拉扯过程中,郭某动手将罗某打伤,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两人带走。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某于2017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许梦铭雪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