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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存续区间借款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09-13 17:35: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朱某持一份林某向朱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等内容的借条到一审法院起诉金某和其子金某某。因林某因病去世,朱某认为金某和金某某系死者的家庭成员,应对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已经死亡,借条是否为其出具以及借款是否已向其实际交付,在朱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林某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及照顾儿子某某,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依朱某申请调取银行转账凭证结合其他证据确认该100000元借款。虽然林某借款时与金某尚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因金某当时正在服刑,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林某以个人名义借款100000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朱某又不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该债务只能认定林某个人债务,现林某已死亡并与金某离婚情况下,朱某只能向林某遗产的继承人主张该债务。一审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蒋荣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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