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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有瑕疵,二审依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
  发布时间:2018-09-13 17:30: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贾某与装修公司订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装修公司承建贾某酒店装修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经贾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该部分修复费用为61405.4元,营业损失为37028.5元,未施工部分工程量及费用为150065.5元。

一审法院认为,贾某接收使用装修公司承建完工的工程中,装修公司应贾某要求针对问题工程进行修复,但仍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装修公司对该问题工程进行了二次修复,由贾某确定第三方代装修公司修复费用应由装修公司承担。故支持贾某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营业损失的诉请,但修复费用和营业损失应以鉴定意见为准。一审判决装修公司向贾某支付修复费用61405.4元并赔偿营业损失37028.5元。装修公司不服,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存在鉴定人员无权鉴定,并且五名鉴定人员中有三名未到现场,鉴定材料中工资表与营业报表未经上诉人质证。

二审法院认为,鉴定人员在一审已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装修公司对工程质量修复费用部分的鉴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部分鉴定存在问题,故装修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经审查,酒店停业损失有关鉴定材料确实存在未经上诉人质证,并且鉴定中心认定的平均工资包括了工资表中无领款人签名的工资部分,该部分鉴定存在问题不应采用。酒店停业损失应按照半个月的房租与员工工资计算出来,即:酒店房租70万元/年÷12÷2(半个月)+酒店员工工资12664元/月÷2(半个月)=35498.7元。二审改判装修公司向贾某支付修复费用61405.4元,赔偿营业损失35498.7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蒋荣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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