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23民初954号
冯有换: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春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0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官:玉金罕
承办法庭:行政庭
电话:0691-81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