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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驶酿成事故 痛失妻子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8-09-06 10:36: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驾驶摩托车违规行驶而酿成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112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妻子杨某某)沿景洪市勐海路行驶,当行驶至景洪市鑫盛时代广场路口违规由辅道驶入主道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正在主道行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杨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经划设有专用车道的路段时,未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且由辅道转入主道过程中未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货车在规定时间内违反规定入城,在车辆行驶至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为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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