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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473号
  发布时间:2018-09-06 08:02:2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473

范宗伟:

本院于201895日所审理的(2018)云2823民初473号原告勐腊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2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勐腊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还款项798233.91元;二、被告范宗伟支付原告勐腊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59647元;三、驳回原告勐腊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37元,由原告勐腊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1元,由被告范宗伟负担1278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九月五日

案件承办人:陶琪仙

联系电话:0691-8124123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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