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次推进会后,西双版纳中院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加强执行力度,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下达“最后通牒”。
8月30日,西双版纳中院在执行一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时,对一名公职人员予以司法拘留15日,这是西双版纳中院首例因公职人员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而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
【案件详情】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勐海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的全资直属企业,刘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2年该公司在原供销社地址上开发“新供销 双塔国际”房地产,由于申请人李某、彭某原有房屋紧邻原供销社,同年2月23日,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定了房屋权属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以产权转换的方式转让申请人的房屋,双方约定了置换方案。2016年12月“新供销 双塔国际”房产主体完工,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定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来置换房屋,申请人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合同约定均被拒绝。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置换协议。在诉讼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了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39.9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新供销.双塔国际”项目第9层至12层27套房屋,并轮候查封了该项目第一层商铺,明确查封期限为三年。
之后,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置换协议。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8月6日,申请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西双版纳中院申请执行。
【无视法院文书裁定 挑衅法律威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须知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某又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西双版纳中院立即将该公司及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刘某,刘某并不配合,均拒绝接听电话,有意规避执行。8月23日,承办干警通过多种方式终于找到刘某时,发现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西双版纳中院有两件执行案件,案件中被申请保全、查封的房产,均已被刘某重新卖给了他人,购房款已被该公司另作他用,刘某的行为已造成两件案件申请人要求退还购房款、置换房产的合法诉求无法执行。刘某在明知房产已被查封的状态下仍然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将所查封的房产卖给他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刘某的行为已涉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典型的规避、抗拒执行行为,是严重侵害司法程序、挑衅法律威严的违法行为。鉴于刘某的违法行为,西双版纳中院立即对刘某进行拘留。
【法官提示】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主要是指涉党政机关、党员、公职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误解淡薄,不尊重、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的公职人员规避执行,将生效法律文书视为一纸空文,当起了“老赖”,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降低政府公信力。如果有公职人员“不幸”成为“老赖”,法院将采取如下措施:
1.坚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直至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2.坚决依法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采取隐藏、躲避等规避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对拒不履行义务且有抗拒、妨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联合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坚决通报纪检及组织人事部门:除依法采取失信惩戒及强制措施外,还将向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建议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坚决禁止单位 “保护”:在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严禁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法院执行的,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不会因为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特殊主体失信被执行人而不执行或消极执行,面对特殊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坚持“司法拘留无禁区”才是维护法律尊严、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唐永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