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种经济损失514233.74元。
2017年4月23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和陶某等人从景洪市某KTV喝酒出来,遇上同样从KTV喝酒出来的被害人李某和金某等三人。在KTV门口,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肢体碰擦,随即发生争执,张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刺中李某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逃离现场。通过协查,普洱市公安局民警于当天下午18时许,在思茅区某宾馆将张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为此,被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使用管制刀具将被害人李某刺成重伤,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身体受到伤害、经济遭受损失,故被告人张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遂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