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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一农村党员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8-23 15:00:16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党员,本应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带领群众遵纪守法,劳动致富,但家住景洪市某村委会的李某某却不是这样,他忘记了入党誓言,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非法持有枪支,最终落入法网,受到法律惩处。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92717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在景洪市某村委会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家中查获疑似猎枪两支、枪管两个、弩一把,疑似猎枪弹18颗、疑似自制子弹7颗、疑似射钉弹428颗、疑似火药199克、疑似铁砂6029克。经鉴定,其中一支自制猎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18颗疑似猎枪弹被认定为制式猎枪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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