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某某与玉某结婚近20年,家庭成员有岩某某、岩某某的母亲、玉某及玉某之子岩某。玉某是再婚带着一子与岩某某结婚,双方常因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岩某某曾于2015年起诉到法院离婚,后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撤诉,但之后长期在外面做生意不归家,今年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坚决离婚。接到案子后承办人接待了被告玉某,了解玉某的想法,经过沟通,玉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所有家庭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财产折价款20万元。
开庭中审理查明,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家庭共同财产,考虑到如果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问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引发更多矛盾,承办人向双方解释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并做了深入的工作同时给了双方一星期的时间考虑和协商。在做了第一次调解后,双方的态度都有回旋的空间,为此承办人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并要求四个家庭成员和双方亲戚参加,同时请该村的小组长也参加调解做双方工作,2018年8月2日第二次调解成功,双方自愿离婚,所有家庭财产归原告及原告母亲所有,原告愿意补偿被告及被告之子岩某财产折价款105000元,该款项商定于2018年8月7日支付。
这个星期承办人佐法官公休在家,但心系当事人的她没忘记岩某某于2018年8月7日要支付玉某财产折价款的事情。8月7日打电话向岩某某提醒,要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岩某某表示钱尚未准备好,答应8月8日带现金到法院直接支付被告玉某。
8月8日,岩某某如约带现金到法院支付了105000元现金给玉某,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勐海县人民法院 佐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