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法院审理一起在废品收购点出售废品时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某废品收购点赔偿伤者经济损失21,045.4元。
黄某长期在勐海县城以拾废品为生。2018年1月5日下午15时许,黄某到某废品收购点卖矿泉水瓶,因等人收购的时间过长,便到该废品收购点的操作间叫人,脚踩到地上塑料瓶后被滑倒,右脚滑进操作间刚关闭电源用于搅碎塑料瓶机器的入口处被机器绞伤,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出院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废品收购点赔偿经济损失112,931.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废品收购点废品堆放多且散乱,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等人称重废品时间过长,便擅自进到废品收购点的操作间,应当预见危险,但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某废品收购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操作间设有禁止入内、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且在黄某进行操作间后未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双方的责任做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