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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树枝摔死求赔偿 法院公平判决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8-08-21 11:08: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勐海县法院审理一起砍伐树枝摔落致死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死者家属获赔116091元。

2017921日,梭甲(农民)、梭乙、大某前往勐海县格朗和乡苏湖村委会石头寨旁的山林为余某夫妇砍伐树枝,余某承诺给付费用100元,在砍伐树枝时梭甲摔落死亡,死者家属遂将余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5400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死的民事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梭甲为余某夫妇砍伐树枝,余某承诺支付报酬100元,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梭甲在雇佣活动中死亡,作为雇主的余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梭甲年纪较大,身体条件不如年青人敏捷,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应注意自身安全,余某夫妇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的安全应予充分注意,且双方作为成年自然人,对砍树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同等的认知能力及保障能力,基于上述因素,法院确定死者梭某与被告余某夫妇对梭甲摔落死亡一事负有同等过错,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余某夫妇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16091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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