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初22号
赵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荣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荣伟支付香蕉款、装工费、生杂费,共计2254528元。案件受理费24836元,由被告赵海波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