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肖丽芝、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证据、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