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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439号
  发布时间:2018-08-09 09:11:0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439

李祥盛(曾用名李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匡丽君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向你送达了前期诉讼材料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增加举证期限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增加15天的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0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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