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23民初439号
李祥盛(曾用名李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匡丽君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向你送达了前期诉讼材料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增加举证期限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增加15天的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