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旋: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诉被告张旋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8)云2822民初6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刀雪梅
电话:0691-5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