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纠纷,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李某)与岩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杨某、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杨某的父母委托杨某的哥哥与岩某到勐海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但未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岩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杨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岩某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支付赔偿款。经调解,岩某系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赔偿,希望杨某的父母宽限履行期,双方再次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员法》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催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但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也无法强制执行,法官在此提醒: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意见的调解协议,在生效后三十日内务必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未履行协议的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在保障权利的基础上还节约成本,可谓一举两得哟。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