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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民终220号
  发布时间:2018-07-27 09:35:5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云28民终220

崔国鹏: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吴广进与被上诉人崔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2.崔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广进支付货款4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崔国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崔国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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