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终220号
崔国鹏: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吴广进与被上诉人崔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28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2.崔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广进支付货款4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崔国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崔国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