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文隆:
本院受理原告勐海云海钢筋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执法承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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