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景洪市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交付房屋的物权纠纷案进行强制腾房,邀请公证人员及街道办、社区人员见证执行过程。
2016年11月3日,原告王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唐某某将位于景洪市民航路44号的住宅以成交价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赵某某,买卖双方定于2016年11月10日正式交付该房屋,唐某某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约期到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搬离房屋的义务为由向景洪市法院起诉。景洪市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唐某某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房屋。一审宣判后,唐某某不服,向西双版纳中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4月23日,西双版纳中院裁定:按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裁定后,唐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某、赵某某遂向景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景洪市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15天之内搬离房屋,但被执行人仍未搬离。对此,景洪市法院7月18日上午9时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与申请人协商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交付、返还房屋,被执行人表示到期自行搬离。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曹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