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在意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做好财产查控工作是完成执行工作任务的关键一步。西双版纳中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坚持网络查控和传统并用互补的方式,为案件财产查询布下“天罗地网”,真正做到一查到底被执行人财产,努力实现申请人胜诉权益。
【案件】
2011年5月20日至10月23日,原告从被告张某处购进化肥,施入种植的香蕉地一段时间后,发现蕉苗长势明显不同于往年,也不同于施放其它品牌化肥的香蕉地。2013年3月9日,原告将剩余的化肥送交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据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问题,均被被告拒绝。随后,原告向评估公司申请损失评估,经评估,原告损失高达184万余元。原告再次向被告协商损失培偿、检测费用及评估费,结果仍是不予培偿。为维护合法权益,两名原告向西双版纳中院起诉被告张某及昆明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及昆明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连带付原告财产损失184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诉讼中,其中一被告张某因病死亡,张某父母被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张某父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申请执行人事先并未进行财产保全工作,也没有提供可执行的线索。执行法官依托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首先进行网络查控,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了信息反馈,只有其中一被执行人张某位于富民农行一账户内有5256元现金,其它仍没有查到任何财产,距离184万元的执行标的相差甚远。
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进展并不乐观,在系统网络反馈的信息中,另一被执行人昆明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如同皮包公司一样“干净”。在“网络查控”没有头绪的情况下,执行工作侧重点转向“传统查控”,执行法官立即前往昆明、富民进行传统查询。执行干警首先对地方性银行进行查询,但所查询的账户不是注销,就是多年没有银行流水。同时,执行法官向现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父母)发放执行通知书,要求两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向申请人支付财产损失184余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而另一被执行人昆明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却大门紧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已无法联系,所有法律文书均采取公告送达。
经过核实,现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父母)也未继承原被执行人任何遗产,两名被执行人已是古稀老人,仅靠唯一的退休工资过生活,加之时常生病住院,生活过得捉襟见肘。
【转机】
当案件进展再次沉入低谷,执行法官仍未放弃多方的查找,最终在富民不动产中心发现了昆明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富民县有一宗4543平方米的土地,立即对该公司名下的此宗土地进行查封,并启动了拍卖程序,并最终以242万元拍卖成功,案件成功结案。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唐永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