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申13号
吴绍文: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针玉、一审被告吴绍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云南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已审查终结。因与你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28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景洪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