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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被查获 以身试法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8-07-09 15:35: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家住云南省墨江县鱼塘镇坝老村民委员会岩子脚村民一组的被告人杨某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5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景洪市勐龙镇农贸市场内收购疑似蜂猴皮1张、赤麂蹄4个。同年9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景洪市景洪农场集贸市场路口处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纳板河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查获的5件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残体中第1组检材鉴定为偶蹄目鹿科的赤麂;第2组检材鉴定为灵长目懒猴科峰猴的皮毛。蜂猴为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麂被列为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蜂猴毛皮的价值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决定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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