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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再转包 工人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8-07-05 17:36: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剩余工程报给甲公司施工,甲公司授权周某以公司名义投标施工,周某将墙体粉刷分包给石某,石某聘请甘某从事该工作。甘某在粉刷外墙时不慎从搭建的木板上滑落受伤。周某垫付医药费23万,因为其家庭主要劳动力,甘某多次要求甲、乙公司、石某、周某赔偿无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违反法定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甲公司明知周某无相关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周某,周某再分包给同样无资质的石某施工,石某聘请甘某从事粉刷工作。甲公司与周某是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周某与石某是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过程中,周某存在选任过错,石某与甘某是劳务关系,作为雇主的石某对甘某劳务活动中受到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石某赔偿甘某128566元,并由甲公司、周某承担连带责任。石某不服,认为甘某应自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且赔偿费计算标准、住院天数及护理费有问题,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虽甘某在庭审认可木板是由自己搭设,但接受劳务一方并没有给甘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过错明显更大。二审判决由甘某承担10%的责任,石某赔偿甘某91881元,由甲公司、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蒋荣春)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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