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11万元,被告杜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陈某某垫付的6万元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迳付。
2016年12月2日19时20分许,原告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陈某由勐仑方向驶往勐罕镇方向,途中车辆失控侧翻滑到,陈某被对向被告杜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碾压后当场死亡。勘察事故现场后交警对此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无机动车交强险的摩托车,后载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杜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的道路上行驶,遇到对向来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行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陈某系乘坐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经查实,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陈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杜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2128元。承办法官于12月1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死者系未成年人,给家属造成了一定伤痛,承办法官经调解未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警示: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虽经判决得到了解决,但却弥补不了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及悔恨。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驾驶员们必须为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负责。
(景洪市人民法院 铁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