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制度,很多被执行人并不重视财产申报,有的拒绝报告,有的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有的如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一样不如实申报财产,等待他们的都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典型案例】
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6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诉称: 2007年8月24日,与被告龙某、怕某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龙某、怕某向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龙某、怕某返还借款本金2320元,剩余27680元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依法自愿订立的金融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遂作出判决:被告龙某、怕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27680元,并承担利息(截至2013年6月21日的借款利息34615.87元。2013年6月21后所产生的借款利息,依本金2768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止)。
因被执行人龙某、怕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2月5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1日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龙某、怕某2018年5月7日到景洪市人民法院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龙某、怕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2018年5月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景洪市勐龙镇贺南村委会贺南东新寨被执行人家中送达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绝签收,拒绝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龙某称,向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系事实,但认为借款后,其自用10000元,其余20000元由怕某朋友黑某使用,其愿意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剩余20000元及利息应由黑某返还。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龙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龙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Q1:在执行过程中哪些人有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
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义务人是单位的)
Q2:应该报告哪些财产状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 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Q3: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人应当 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报刊、网络、电视、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社区布告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
2.限制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一律限制出境。对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证件送执行法院扣押,否则执行法院将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
5.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搜查及强制审计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