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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654 号
  发布时间:2018-07-04 09:29:3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654

罗新华、罗中伟:

本院受理原告岩坎公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于201873提交的证据1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七月三日

案件承办人:依旺贺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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