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23民初654 号
罗新华、罗中伟:
本院受理原告岩坎公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于2018年7月3日提交的证据1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七月三日
案件承办人:依旺贺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