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23民初624 号
林志举:
本院受理原告波应扁诉你与王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于2018年7月3日提交的证据1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七月三日
案件承办人:依旺贺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