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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592号
  发布时间:2018-07-02 15:24:3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8)云2823民初592

王昭:

本院受理原告杨瑞梅诉你与勐腊县勐捧镇印象主体娱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分别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份、应诉通知书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诉讼须知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传票1份、举证通知书1份、廉政告知书1份、执法承诺书1份、执法承诺监督卡1份、原告提交证据1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81080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七月二日

案件承办人:依旺贺

地址:勐腊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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