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代玉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拥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云2822民初5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调解速裁庭,佐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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