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店内盗窃财物 换来徒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8-06-22 16:03: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74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景洪市曼弄枫国际建材市场对面某百货商店内,将被害人崔某某放在店内的一台银色苹果牌9.7IPAD5(含保护套及钢化膜)和劲酒三瓶、卷烟73包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4325元。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3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责任编辑:州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