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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偷越国(边)境 构成犯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8-06-22 10:20: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61110时许,被告人岩某驾驶长安面包车运送未办理边境出入证的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从中缅边境240号界碑处通过便道进入中国境内,被正在巡逻的西双版纳边防支队曼栋边境检查站民警查获。因本案,被告人岩某于20176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4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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