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申8号
龙安林: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何学芬不服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民初808号和本院(2017)云28民终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已审查终结。因与你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28民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学芬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