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28民申7号
董泰良: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长明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336号和本院(2017)云28民终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已审查终结。因与你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28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王长明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