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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1112号
  发布时间:2018-06-14 15:16:4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72823民初1112

王兆合、西双版纳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世秀、李春元、李八保、陈清贤、金仕超、郭明强、王和强、金世彪、周大全、车成国、王和平、闵生与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282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2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朱正武

联系电话:0691-8123060

邮编:666300

责任编辑: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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