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云2822民初868号
姜永力:
本院受理原告王友仙与被告舒振国、姜永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六月八日
承办法官 刀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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