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生活在基诺山上的基诺族过着刀耕火种、刻木记事的生活。“刻木记事”主要用于借贷:用一根长约二市尺左右的竹片制成,木刻上方刻着的缺口表示借贷的数字,右下方的缺口表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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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洪市某合作联社诉被告包某(基诺族)、李某某(基诺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景洪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庭审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包某、李某某向原告景洪市某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利息10000元、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利息2万元,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被告包某、李某某负担。 因被告包某、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
2018年5月22日,部分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法院邀请,到景洪市基诺乡片区现场参与、见证了申请人景洪市某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早上8点出发,11点到达被执行人包某、李某某家,执行干警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包某、李某某,你家这两年情况怎样,借款能履行完毕吗?”
被执行人李某某:“我的情况乡长都清楚,包某是我父亲,我家有人口6人,劳动力4人,橡胶树1500余株,水田4亩,前两年收入主要靠割橡胶,因胶价不好没有能力还。现在政府扶持蜜蜂养殖,家庭年收入有4万元左右。今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在,这钱我来还,我先现金转账10万元本金,明天我就去信用社把剩下的利息履行完毕。”
此时,院子里站满了乡亲。
邻居:“我也在信用社有欠款,现在信用社还没有起诉我,我今天主动先交5000元,以后每月按期还。”
人大代表、基诺乡乡长:“看,我们基诺族是讲诚信的,我们民族有“刻木记事”的传统,其实“刻木记事”就是我们基诺族的一种契约精神,也就是老祖宗留下的诚实守信优良传统。”
现场,被执行人李某某通过转账履行10万元本金,利息也在第二天到景洪市某合作联社结算后履行完毕。当天的执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见证执行,全面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监督和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到达了执行一片,宣传一片的效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