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西双版纳中院执行局收到了一封感谢信,信中说:“我们非常认可李燕法官的办事能力和办案态度,正因为她丰富的执行经验和不辞辛苦对被执行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才能获得这样的执行结果,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1年8月24日,申请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及《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未清偿的全部借款本息、愈期担保费、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2012年8月25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还款但被执行人仍未偿还借款本息。2013年2月1日申请人向西双版纳中院申请执行,执行局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资产及银行账户,经过申请人同意,对该案采取了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过程中,承办干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做一次查询,终于在2016年6月20日的一次查询中,发现了其中一被执行人名下出现可供执行财产,承办干警立即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同年6月22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
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全面细致的研判案情,针对该案本金大、利息多、时间长等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的执行方案。在执行中,承办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金某谈话,讲明法律关系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应当承当的后果。同时,将被执行财产给予查封、冻结,并将被执行人进行“限高”、上失信“黑名单”。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给予被执行人筹款时间,分期履行的条件,积极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还款金额上希望双方都作出让步,申请人放弃部份利息,被执行人积极筹款,尽最大所能还款,从而保证执行款的顺利到位。最终,被执行人金某通过积极筹款先后还款57万元,直至2018年5月29日将本案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履行完毕。
如此一封感谢信,不仅是对执行工作的肯定,也是一种鞭策,激励着法院执行人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彻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穷尽各种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的信任。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唐永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