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中院快审快结了一起由州司法局提请的对罪犯岩某撤销假释案,在收到该案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后7日内即作出撤销假释裁定,已经假释的罪犯岩某被重新收监,悔不当初。
罪犯岩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在监狱改造期间表现良好,于2016年12月14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5月22日止。该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景洪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警告处分3次:2017年11月6日因向小额信贷公司贷款无力偿还被上门追账,严重影响社区矫正秩序被警告处分1次;2018年2月23日因私自拆除定位手环未经请假擅自外出被警告处分1次;2018年4月8日因擅自拆除定位手环后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被警告处分1次。
西双版纳中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岩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处分3次,且其第3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处分的行为涉及偷越国(边)境行为,该犯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撤销原对其作出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在西双版纳中院作出撤销假释裁定后,景洪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将该犯控制后送监执行原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该犯被控制时后悔不已,一再请求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但其悔之晚矣。
法官提醒:缓刑、假释罪犯在所确定的考验期限内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有关纪律规定,系法定的钢性要求,不得违反。否则如同本案,将面临被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法律后果。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郭建地)